一、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按照一般的理解和传统,婚后购置的房屋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仅列明一位配偶的姓名,通常会被默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依照中国现行法律条文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各类财产,如工资收入、奖金奖励、生产经营的盈利、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等,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
然而,若房屋是由某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并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只列明了出资人子女的姓名,那么这笔购房资金很可能被视为是对其子女单方面的赠予,进而使该房屋成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书面协议或其他形式的约定。
此外,如果在婚后,某一方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全部房款购买了房屋,并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上仅列明了他/她本人的姓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也有可能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后买房写单独所有属于一方的吗?
这个观点并不完全正确。通常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地产应视为夫妇平等共有的财产,然而,如果夫妻通过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规定某项具体的不动产仅为其中一方所有,那么该特定不动产就被认定为个人资产。
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双方有权自主协商决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可选择将其全部归个人所有、平等共享或者部分由多种方式共享、部分由个人独自享有。因此,在婚后购买房产并不必然导致夫妻对该房产形成共同共有财产的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在大部分人的传统认知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往往会被划归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范畴之内。然而,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假如某套房产系由其中一位配偶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且仅登记在其子女一人名下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往往可以被看作是此方父母对于其子女的一种赠与行为,使得该房产最终变成了这位子女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某位配偶利用其个人的资产全款购得房产并且只将产权登记在他/她个人名下,那么这套房产同样也存在被视为该配偶个人合法财产的可能性,除非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夫妻二人之间事先已经达成了明确的书面协议。